青岛滨海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条件,住房调整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校设立分房工作领导小组。分房工作领导小组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教职工住房进行调整的机构。学校分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工会、教学、财务、总务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在校长领导下,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引进教职工住房待遇》、《引进教职工住房家具、家电配备》、《教职工宿舍、专家公寓认购及租用办法》《教职工住房装修规定》、《教职工认购房屋居住权合同书》、《教职工住房协议》等;主持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工作;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申请住房的条件 第四条认购房条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按照当次认购房的《教职工专家公寓认购办法》中规定的认购房条件执行。 第五条租房条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按照当次租房的条件执行。 第六条单身宿舍条件:来校工作的未婚单身教职工、且本区无住房者可申请免房租集体宿舍,免房租费三年。2015年及以后来校工作的单身教职工,从签合同之日执行;本办法公布之前居住在单身宿舍的教职工,从2015年3月1日执行。到期收回单身宿舍、改为租房等事宜由总务处落实。 第四章新引进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 第七条新引进教职工的住房安排 1、人事处根据总务处提供的房源情况,按照学校当年《引进教师住房待遇》中的相关规定,提出“新引进教职工住房安排”方案,经分房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确认签字后执行。 2、总务处收到“新引进教职工住房安排”后,根据“新引进教职工家具、家电配备明细”提交物资采购计划,并负责配备物资。采购中心负责购买需配备的物资。 3、新引进教职工报到前,人事处通知其学院、部门领导,派人到总务处领取钥匙并进行入住前的卫生清扫,将家具、电器摆放到位后,由总务处、人事处确认符合要求。 4、新引进教职工报到时,由其学院、部门派人带领入住,同时到总务处签订住房协议。 5、新进教职工住房所配备的物资及住房调整需要搬动的家具、家电,以及为新用户开通水、电、暖等,均由基建维修处协助完成。 第五章住房管理 第八条认购房的管理 1、认购学校住房的教职工,按选房程序确认后,六天内到财务处交房款,到总务处签《教职工认购房屋居住权合同书》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学校二份。 2、收到总务处领取钥匙通知后,三天内到总务处领取住房钥匙。 3、对认购房进行装修时,按青岛滨海学院《教职工住房装修规定》办理。 4、原住房在校内的教职工,领取认购房钥匙后,90天内搬离原住房,经总务处检查房内设备完好、卫生合格后,将原住房钥匙交回总务处。 5、教职工认购的房屋,只限本人居住,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不得用于出租、转让、出售,或借给他人居住,否则学校将房屋收回。 6、按时交纳水费、电费,取暖费,环境卫生维护费及电梯费。水费、电费按政府价格标准执行,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取暖费按黄岛区规定标准每年取暖期之前由总务处代收;环境卫生维护费及电梯费,由总务处代收。教职工有义务配合学校组织的抄水电表工作。 7、退房。符合退房条件的教职工,由认购房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校长签字后,经总务处验收合格(学校设施、物品完好,卫生合格)、结清费用、交回住房钥匙后,到财务处,按《教职工认购房屋居住权合同书》中规定条款办理手续。申请原件留存财务处。 第九条租房的管理 1、租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选房后到总务处确认。 2、在收到领取钥匙通知后,三天内到总务处领取住房钥匙,同时到总务处签《青岛滨海学院教职工住房协议》。 3、原住房在校内的教职工,领取租房钥匙后,三天内搬离原住房,经检查房内设备完好、卫生合格后,将原住房钥匙交回总务处。 4、教职工租住学校的住房,只限本人居住,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租单身床位者只限本人居住。不得用于出租、转让、出售,或借给他人居住,一经发现按三倍租金收取且收回租房。 5、按时交纳房租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环境卫生维护费及电梯费。房租费按《青岛滨海学院教职工住房协议》中规定的标准,水费、电费按政府价格标准执行,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取暖费按黄岛区规定标准每年取暖期之前由总务处代收;环境卫生维护费及电梯费,由总务处代收。 6、对学校所配备的物资,使用要爱护,不能人为破坏,有义务配合学校组织的抄水电表和物资盘点工作。 7、退房。由租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交总务处。经总务处验收合格(学校设施、物品完好,卫生合格),并结清费用后,按交钥匙时间报财务处。离校教职工退房,根据人事处通知,按离校程序办理退房。 第十条单身集体宿舍的管理 1、总务处根据分房工作领导小组或主要领导签发的“教职工住房安排”,将单身宿舍钥匙交给单身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入住单身宿舍,签订住房协议。 2、单身集体宿舍仅限本人居住,不得带异性朋友或其他人同住,不得借给他人居住,一经发现取消其单身宿舍居住权。 3、按时交纳水费、电费,取暖费。水费、电费按政府价格标准执行,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取暖费按黄岛区规定标准每年取暖期之前由总务处代收。 4、对学校所配备的物资要爱护,不能人为破坏,更不能乱接电线,导致危险的发生;保持室内卫生清洁,不得在墙壁上乱写、画、贴、钉等;不得将办公室、教室等学校其他物资带回宿舍使用。各学院、部门领导要定期到单身教职工宿舍检查卫生,熟悉本学院、部门教职工婚姻状况,对已婚者当月向人事处上报。 5、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对集体宿舍进行调整时,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有义务配合学校组织的抄水、电表和物资盘点工作。调整宿舍需搬动家具、家电等,由基建维修处协助办理。 6、退房。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交总务处。经总务处验收合格(学校设施、物品完好,卫生合格),并结清费用后,按交钥匙时间报财务处。离校教职工退房,根据人事处通知,按离校程序办理退房。 第十一条留学生及外教公寓管理 1、总务处根据外事办签发的留学生、外教基本信息和入住时间、在校学习或工作时间,安排具体入住房间,按规定配备家具、家电。电视信号线、网线入户连接等由设备中心协助办理。 2、留学生、外教入住时,由总务处、外事办和相关学院、部门,共同核对室内物资及设备,并三方签字确认。 3、留学生、外教入住后,日常进出公寓、会客等由公寓科管理;入住期间要爱护学校配备的物资、设备,室内物品、卫生由居住者负责;室内物资、设备发生故障时,向公寓科管理人员报修,由公寓管理人员向基建维修处或设备管理中心报修、确定维修时间。 4、根据外事办签发的留学生、外教离校名单及离校时间,由总务处、相关学院、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室内物资设备及卫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个人物品全部清除(如有个人物品由学院/部门负责保管);验收合格后,所有钥匙交回总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公共环境、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要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设备,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卫生。教育家属和子女不乱扔垃圾,不在楼上高空抛物。所有住户均不得养宠物,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自行处理,对不及时处理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置,由学生处(保卫科)负责罚款及处置。 第十三条为了美化环境和消防安全,住户不得占用走廊、楼道、楼梯、管道井、水电表箱等公共通道、设施,严禁在走廊和楼道堆放任何物品,包括楼道、楼梯内堆放的家具、木板、鞋子、车辆(电动车、儿童车、自行车、摩托车等)、垃圾袋等。一经发现学校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为了维护学校的大环境,不得占用人行道路、草坪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对自有车辆按要求办理停车位认购手续,按时交纳管理费用,不得乱停乱放,违规者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七章 教职工住房维修 第十五条报修。按本办法规定的维修范围,向基建维修处报修,可网上报修也可电话报修。 第十六条认购房维修范围。 1、房顶漏水方面:学校负责因防水卷材老化需整个房顶重新铺装的、局部漏水等方面的处理。因个别住户安装太阳能、或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坏,则由当事人自行维修。 2、建筑物外墙范围:学校负责外墙涂料重新粉刷;落水管及落水斗维修。窗户周边渗水(含阁楼窗户)、飘窗裂缝渗水则由住户自行负责。 3、供水方面:学校负责该建筑物水阀以外的设施维护维修(含阀门井内的设施);单元供水一楼至顶楼的主管线及设施。各住户内部的设施及管线的维修,则由各住户或上下住户联合维修。 4、排水方面:学校负责该建筑物古力井以外(含古力井)的管道疏通、维修。建筑物至古力井部分则由住户负责疏通、维修。 5、强电方面:学校负责单元楼内主配电箱以外的线路、设施的维修(含主配电箱的主开关等设施)。分户开关至计量表及以内的设施及线路,则由住户负责维修。 6、供暖方面:学校负责该建筑物阀门井(含阀门井内的设施)以外的管线设施的维修;各住户地下设施的维修(因需要破坏地面,需有总务处协商并同意,维修处方可施工);一楼至顶楼的主供暖管线及设施。各住户内部设施的维修,则由各住户或上下住户联合维修。 7、公共设施方面:学校负责维护维修单元门、走廊窗户、走廊消防设施、走廊照明设施、电梯设施等公共设施。人为破坏公共设施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集体宿舍等公共用房的维修。除上述第十六条维修范围的内容,还有集体宿舍内的暖气设施、上下水设施等公共设施,非人为破坏的由学校负责维护维修,人为损坏的由使用者自行赔偿并修复;马桶堵塞、下水堵塞则由使用者负责疏通。 第十八条留学生及外教公寓维修。上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有项目均属学校负责维修(包括下水道疏通等);还包括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等电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先由维修处初步检查是否能修复,对能修复的进行维修;如不能维修的则由设备中心负责修复鉴定;在保修期内的家用电器由总务处和采购中心协调、联系厂家保修。 第八章 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教职工及家属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凡违犯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私占房屋的处理规定: 1、私占房屋或单身宿舍床位的,每月最低罚款额为出租该房屋或床位的房租金额。对限期仍不交回所占房屋、床位者,罚款为房租的三倍,并且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应该退房者不主动或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按私占房屋或单身宿舍床位处理。包括以下情况: (1)离校教职工自人事处领取离校交接表后,租房、住单身集体宿舍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未办理退房手续者; (2)已认购学校住房的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的,超出一个月期限未交原住房者; (3)已婚(以结婚登记日为准)区内有房的教职工三日内未主动搬离单身免租集体宿舍者; (4)家住区内或在区内有房的单身教职工,仍住校内单身免租集体宿舍者; (5)在住房分配中,如果本人提供不实材料且已按不实材料分得住房者。 3、罚款从分房领导小组确认私占房屋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对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1、对占用走廊、楼道、楼梯、管道井、水电表箱等公共通道、设施,放置、堆放私人物品、垃圾的住户,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立即自行整改。 2、总务处、学生处(保卫科)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住户,由总务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出处理意见,报分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由此造成的个人物品丢失或损坏,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乱停放车辆者每次罚款200元,由学生处(保卫科)负责通知及罚款处理。 第九章教职工住房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居住的教职工及其家属,要保持户内及户外门前的卫生清洁;配备常用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等预防工作;正确使用水、电、气、暖。无论何种原因办理退房者,必须确保室内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卫生合格,经总务处验收签字后办理退房手续。由个人原因造成损失和形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后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分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