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其主要管理部门为总务处,财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逐步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及时核对资产。 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图书馆、世界动物标本艺术馆、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 固定资产按分类实行归口管理: (一)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总务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装具、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光盘、电子图书等资料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图书管理办法执行。 (四)世界动物标本艺术馆负责管理全校文物及陈列品,严格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逐步建立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三)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 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 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 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七)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记录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购置、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参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 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 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 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图书馆、世界动物标本艺术馆、总务处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部门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总务处、财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五、 资产在不同存放地点发生转移时,必须到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临时转移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财务处审核; 四、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董事会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总务处、财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会计人员及时处理账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财务账簿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使用部门按系统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四、图书馆负责人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图书数量及金额。 五、世界动物标本艺术馆负责人定期与财务处核对文物、陈列品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制定于1999年8月,2005年8月和2010年8月修订)